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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信誉问题:编造流言蹭热度看守所里降温度

前言

半夜诈尸学习 

PS:以下分隔线中为课程原文,因采用具体案例讲解,不方便删改,核心为第一个大标题的商业信誉问题

商业信誉问题

1.商业信誉主要指企业获得的正面的社会评价,也就是商家的名声。

2.商品声誉主要指商品获得的的优良的社会评价,也就是商品的名声。

3.“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”的判定依据为:

  1. 主观上故意;
  2. 适用对象不论单位还是个人;
  3. 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;
  4. 客观上“严重情节”或造成“重大损失”。

相关案例

最近,我把手机上的很多新闻App都卸载了。为啥呢?因为这些软件里的各种自媒体,每天都要向我推送大量、既不喜欢也不需要的内容,严重妨碍我的阅读。今天说什么“西瓜注糖了不能吃”,明天又是“鸡蛋和牛奶共饮会中毒”,诸如此类,乱七八糟的,看着就烦。

大概你会和我有相同的声音:我只想看点儿新闻呀,这都什么玩意儿啊?找一个纯粹点的新闻客户端怎么就这么难啊!

没办法,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,流量驱动下,越来越多的商家打广告都是用奇葩内容来吸引眼球、增加热度,管也管不了,只能我们自己修炼出“火眼金睛”。

但是如果有人发的内容是假的,还严重损害了别人的利益,这个人还能继续嚣张吗?

比如,这个曾在新闻上轰动一时的真实案件。出于习惯,我还是用化名,小赵来指代主人公。

在这个人人皆是自媒体的时代,小赵也不甘落后,拥有微信公众号“你不知道的创业故事”,主要介绍一些知名企业的发展故事。因为内容没啥亮点,公众号本身的粉丝数和阅读量都也不算高。

为了制造所谓“爆款”,小赵跟人学了一招,从网上找了大量涉及“xx山泉质量问题”的图片,然后拼凑编造。最终,一篇名为《XX山泉停产,市面上所售90%都是自来水造假?!》的文章在其公众号上诞生了。

小赵如愿以偿,文章点击过十万,并在微信上迅速转发起来。公众号总算是有了爆款,但是,对该公司来说完全是个灾难。虚假信息带来的恐慌直接导致了产品滞销、大量经销商退货等,经查实,公司总共损失多达93.7万余元!

接近百万元的损失,不能说是小打小闹了。相信你也好奇:

你可以自己先想想看。当然,在进入分析之前,我们先来了解几个法律概念: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。

法律知识

我们知道,平常如果我编瞎话去骂某个人,那叫做败坏了别人的名声。同样的,如果编瞎话骂的是别人的生意,自然也是败坏了生意上的名声。

事实上,法律上有专门的几个名词,用来定义这样的行为,我们逐个来看。

第一个概念叫做商业信誉,比较好理解,是指企业在商业上获得的正面的社会评价,说白了也就是商家的名声,主要包括其经济能力、信用等方面。我们日常所说的口碑、招牌等就是商业信誉

如果说我们向工商部门虚假投诉说吃了某家火锅导致住院、或是在社交平台恶意造谣某家美容院服务差的,损害的都是其商业信誉。

另一个概念叫做商品声誉,区分开刚刚讲到的商业信誉,类比可知,是指商品获得的的优良的社会评价,也就是商品的名声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、品质等方面。我们说保时捷xx型跑车性能优异、HHKB键盘是退烧神器,这些说的都是商品声誉。

如果恶意捏造并散布流言,以破坏某企业或商品的名声,便属于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因为商品与商业本身紧密联系,二者通常也是“同病相怜”,一个行为很可能对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都构成损害。

不要小看这个罪名。如果损害了别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情节很严重或是造成重大损失的,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

情景分析

现在来看新闻中的小赵,自然应受到惩罚。他利用公众号的便利,故意捏造了“某某山泉破产”的假新闻,污蔑其产品作假,并且大范围地传播了出去,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声。同时,公司损失近百万,属于重大损失。

小赵已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。

事实上,小赵确实因为这个罪名,被判了六个月的大牢,还被罚了5000元。

可以看出,在判断是否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时,我们需要注意这么几点:

  1. 主观上是故意的、甚至是恶意的;
  2. 这一犯罪的主体为所有人,也就是说不管你是某个单位还是仅作为个人,只要犯了这个罪,都会被惩罚。
  3. 行为上确实捏造并散布了虚假的信息,损害了别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;
  4. 客观上有“严重情节”或带来了“重大损失”。

判断时,以上四点缺一不可。

不过需要注意的是,第四点中,“严重情节”是指在这一过程中手段特别恶劣,比如故意捏造事实,多次在网上散布谣言的行为,再比如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砸毁商家商品的行为。关于这一点,主要还是结合具体情况,根据查证的事实来综合认定。

而“重大损失”的定义就比较广泛了,可能是直接的营业损失,也可能是信用受损而导致的一系列潜在损失,如产品积压、订单受损等。通常造成的直接损失在50万元以上,便属于重大损失。

小赵当初想得其实很简单,就是制造点爆炸性新闻,吸引流量。但实际上,传播越广,关注的人越多,他的罪行就会越严重

其实职场上很常见的还有这么一种情况。

比如说刚跳槽离职的员工小吴,因为离职手续办理不顺利,对公司严重不满,就在微博上指名道姓地开骂,要么发些侮辱谩骂的话来泄愤,要么捏造些“莫须有”的过错来污蔑。

然而,这种看似常见的小事,可能也会构成犯罪。

如果浏览、转发数比较少,也就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传播量较小,还没太大的影响。即使收到公司的警告或律师函,只要及时删帖,公司也不会过多追究。

可如果一旦“火”了,对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,公司是一定会说“stop”并且要求赔偿的!到时候的和警告和律师函就不是删帖能搞定的了。当然,是否要追究小吴的刑事问题,就要看取证情况了。

不管怎么说,做了这种事的小吴,都得不偿失。

思维“法”宝

最后,我们把今天的内容来总结一下。

我们知道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两个词,分别是指商家和商品的名声。而相关的罪名,即“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”,也有相应的判定依据:

  1. 主观上是故意的 ;
  2. 适用对象不论单位还是个人;
  3. 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;
  4. 客观上有“严重情节”或造成“重大损失”。

后话

自从年少时被利用过一次,就再也不转某些社会新闻,而且根据国内新闻长期的*性,建议先让子弹飞一会。

说明

本文主要内容来源于极客时间《白话法律42讲》,此文仅供学习交流,请有能力的朋友支持正版学习,感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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