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
这篇笔记拖了快一星期,最近着实有些懒惰(一直),但还好有些事情一直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。
PS:以下分隔线中为课程原文,因采用具体案例讲解,不方便删改,核心为第一个大标题的保密必知。
保密必知
-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,是每一个工作者必备的职业素养和义务。不管是否有明文要求,不管是否有保密费,这都是一项法定义务。
- 竞业限制是部分人需要遵守的,在履行该义务时,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金。
-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,要重点关注补偿金的多少和支付方式。约定期限不能超过两年,超出的部分无效。
相关案例
每年的“3·15”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应该就是“霸王”,当然不是洗发水的那个,而是霸王协议或霸王条款。其中,最经典的一句“最终解释权归商家”,更是让我们多少人曾捶胸顿足,恨不得砸了店家的招牌。
事实上,日常生活中但凡存在格式合同,合同里基本都会有“霸王”的影子。在这里我解释一下格式合同,是指一方事先拟定好条款的合同,另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。类似我们注册某些软件账号时,遇到协议说明的“是否同意”选项,想要使用只能“同意”。
可是你见过去公司上班,也要被“霸王”的吗?
别说,还真有,我们一起来看看程序员小郑最近遇到的烦恼。
小郑前不久刚换了新的工作,公司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挺不错,所以人倒也挺开心。唯一不足的是,入职时签了一大堆的合同协议,其中,保密相关的事宜让小郑犯了愁:
虽说和公司签了保密相关的协议,可公司并不给任何费用作为补偿,几个协议都还要求永久有效。这样的永久真的合法吗?那要是以后换了工作,继续用现在公司写的代码,会承担责任吗?这种情况下,公司能拿这些协议来追责吗?
经过进一步了解,我发现,小郑目前的公司签合同很是严格,入职时签了《劳动合同》、《保密协议》和《竞业限制协议》整整三样。其中劳动合同签了三年,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都规定了永久期限。同时,后面两项协议都明确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,小郑要无条件遵守。
且不提无条件遵守一事,单是看着协议上大大的“永久”两字,小郑心想,这是把自己给“卖”了吧?
看到这儿,我想你的疑惑也来了:
-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能约定永久期限吗?
- 签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,但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,那这俩协议还有约束力吗?
- 当然,还有我们小郑最直接的疑惑,如果离职后使用在以前单位写的代码,到底算不算违法呢?
同样的,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,弄清楚这些协议究竟是什么。
法律知识
不管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,都涉及到了商业秘密,也就是俗称的“商业机密”。商业秘密首先是秘密,秘密自然不能在社会上公开,不能被公众知晓,更重要的是,它能给公司方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商业价值,所以公司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。
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两种,技术信息包括源代码、设计图纸、生产配方、关键数据等等,经营信息则包括客户名单、营销策略、管理方法、货源信息等。
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,通常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保密条款,或者是和员工另签一份保密协议。但是即使公司没有采取这些举措,员工也不能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。
因为,保密义务对于员工来说是法定的义务。
如果泄漏了商业秘密,并因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,需要给公司赔偿。性质再严重点的,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已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。
说完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,我们再来看看不那么熟悉的竞业限制。竞业限制其实是用人单位(通常包括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等,以下简称单位)与部分员工针对离职后的新工作所做的限制,通常包括新工作的范围、地域还有期限等内容,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。
这部分员工通常知晓本单位的商业秘密,一般包括三种人:
- 对本单位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;
- 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;
- 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。
竞业限制通常限定,这些人在离职后,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去竞争对手家工作,比如那些生产同类产品的,经营同类业务的,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;也不能自己成为原单位的竞争对手,独自去生产同类产品或是经营同类业务。
可想而知,可口可乐家的核心研发人员基本上是不能立刻跳槽到百事了,阿里的首席工程师也难以直接跳槽到腾讯去做骨干了。
需要知道的是,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。即使协议中约定了再长的时间,超过两年的部分都是无效的。
另外,员工在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里的义务,单位应当给一定的经济补偿。至于补偿金的数额,如果有约定好的数额和支付方式,就按约定来执行。
如果没有明确约定,在竞业限制期限内,单位应按月给员工补偿,金额一般为员工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的30%,比如说你离职前平均工资是每月8000元,补偿金就是每月2400元。而这笔钱如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,则应该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。
协议签订后,若单位耍赖不给钱,达到一定期限后(注:各地规定不同,多为三个月)员工也是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。若员工出尔反尔不守约定,也应该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。
记住,在竞业限制协议一事上,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是既有权利,又有义务。
情景分析
现在再来看我们开头的故事,你的疑惑应该得到了解答。
第一个问题,这两个协议能否限定永久期限?答案需要我们分开来看。
遵守保密协议属于法定义务,不管在职还是离职状态,只要是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,员工都有保密的义务。所以不管写的是“永远”还是“定期”,小郑都不能泄漏出去或者私自使用。
而竞业限制协议则不能约定永久,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。
第二个问题,公司不给钱的话两个协议是否有效?同样我们要分开看。
对于保密协议来说,法律上并没规定公司必须支付所谓的保密费,只不过一些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,主动提出给钱。所以,如果约定过就按约定来,如果没有约定过,不给也是合法的,小郑同样得履行保密义务。
而竞业限制协议,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如果未来哪一天离职,小郑自然应在离职后的两年内遵守。但是公司不给补偿金并不合规定,不给钱还要求员工遵守,典型的“又想马儿肥,又想马儿不吃草”,可不就是“霸王”了吗?小郑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补偿,也可以因此请求解除限制。
至于最后一个问题,离职后能不能用在老东家那儿写的代码?显然,小郑所掌握的公司的代码,如果是属于商业秘密的源代码,小郑并不能直接使用,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被追责。
其实,我们也能看出来,公司方面确实有些问题,小郑需要及时找公司处理。但是整体上,对小郑来说,只要他道德及格,不去故意泄露商业秘密,是不存在所谓“卖身”问题的。
思维“法”宝
现在确实存在某些单位滥用保密协议、竞业限制的现象,甚至有些公司想把一切工作都归为商业秘密,对员工要求这啊那的。这既不合理,也不合法。我们需要有一双会甄别的眼睛,来界定利益和法律,而不是听之任之。
最后,我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。
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,是每一个工作者必备的职业素养和义务。不管是否有明文要求,不管是否有保密费,这都是一项法定义务。
但事实上,判定员工是否构成侵权泄密,并不在于协议约定了什么,而在于这部分内容确实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。只要属于商业秘密,相关人员都具有保密义务,泄漏或私自使用都是违法的。
竞业限制方面,首先看自己需不需要遵守。如果确实应该遵守,在履行义务的同时,也别忘了自己的权利——相应的经济补偿。所以,在签订协议时,重点关注的便是补偿金的多少和支付方式。至于约定期限,自是不能超过两年。
后话
之前听同事讲起过自己跟之前东家有签过竞业,所以每月都会收到一定的费用,当时还并怎么了解,也不知道竞业也有时间的限制。
这次,算是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吧